從外行的角度來看,我們往往會根據美國已經、正在或尚未采取的動作,來判斷什麽是實際的、可能的或理想的方案。這種方法有其局限性(我將在下文更詳細地討論其中的一個),而且經常會誤導我們,就像它提供的信息一樣--我相信我們都能想到這樣的例子--但它仍然是一個有用的出發點,就像它對思考中國的航母項目一樣。除了這種類比推理之外,另一種方法就是從第一原理出發,從霍布斯、克勞塞維茨和馬漢開始,到各種先進工程學科的複雜表述為止:換句話說,這就是MarKoz81(一個ID)的方法。
我理解有些人對中國航母的概念比CVN-78所確立的標準要大得多的說法感到沮喪。在解放軍海軍連CV-18都尚未服役的情況下,這種想法似乎完全是天方夜譚,脫離了現實。如果說解放軍海軍現在才進入理論、體製和工程發展的“爬-走-跑”周期中的“走”階段,那麽現在談論創造新的馬拉鬆紀錄似乎為時過早。
然而,我認為最近的事態發展促使人們再次對這一領域進行猜測,這既是意料之中的,也是恰當的。殲-36之所以如此令人興奮,部分原因是它在其他國家的現有和曆史實際裝備中缺乏明確的類似物。殲-20大致符合ATF和PAKFA項目建立的範式,H-20大致符合ATB範式,055符合伯克範式,等等。殲-36展示了中國世界級工程技術的前景,在資金日益充裕的情況下,殲-36將提供獨特的解決方案,以滿足獨特地緣戰略環境下的獨特作戰要求。殲-36正是我在十二年前創建這個主題時所想到的發展類型。我們可以預料到,這種範式轉變的動向會鼓勵人們去思考未來可能會轉變的其他範式,即使其中的某些設想太過雄心勃勃以至令人難以置信。
然而,如果說殲-36(以及定義不太明確的戰略空軍司令部項目)的公開亮相會引起人們對包括未來航母規模在內的各種問題的更多猜測是意料之中的,那麽我也認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這種猜測是恰當的。就美國而言,建造比尼米茲/福特級大得多的航空母艦的理由似乎基於幾個原則和目標。基本原則是對當初建造超級航母的理由的進一步延伸:額外的體積所帶來的能力超過了提供這種能力的成本,因此更大的航母也是更有效率的航母。這就是用來否定QE/福建係列航母的建議的理由,特別是在持續出動率、彈藥庫容量、燃料和其他消耗品方麵。事實上,我認為可以反過來觀察美國顯然已經確定了航母尺寸的觀點,即美國海軍在尼米茲級和福特級航母的發展過程中,在逐步增加航母排水量的同時,也抵禦了一波又一波要求其考慮采用更小航母的壓力(尤其是在越戰後、冷戰後和全球(反恐)戰爭與威脅後時期)。但美國海軍似乎並不滿足於此,而是決心在資金允許的範圍內建造最大的航母。
通常與比現在的CVN-78大得多的航母提案相關的具體特征和目標包括:增加航空聯隊編製,提高飛機在飛行甲板和機庫甲板上的定位和移動的靈活性,增加維修設施和零部件庫存,所有這些都有助於提高持續出動率。增加彈藥庫容量、燃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儲存量,從而能夠在更長的時間內保持獨立作戰能力。此外,還提到了通過被動防護措施(裝甲、間隔、冗餘)來提高生存能力,以及提高適應艦艇壽命周期內出現的新技術和新要求的能力。
我認為,關於更大的超級航母具有更強的能力和更高的效率的大多數論點,都會被特別是海軍事務中占主導地位的“數字暴政”所抵消,“部署一艘航母需要裝備三艘航母來維持”這一經驗法則就體現了這一點。如果給定的建造/運營預算可以容納三艘14萬噸級航母或四艘10萬噸級航母,即使14萬噸級航母的單體和整體能力都要強得多,但在和平與戰爭的許多情況下,多出一艘相對較小的航母的價值超過了因之放棄的能力。與此同時,那些需要最大噸位的情況可以通過更多的小型航母和大量的輔助資產來解決,即使效率有些低下。在1991年的“沙漠風暴”行動中,部署在波斯灣的兩艘20萬噸超大型航母可能在出動架次、打擊目標、投放彈藥噸數等方麵比實際參與該行動的一係列(主要是常規......)小型航母更勝一籌。但這真的是一個更好的艦隊架構嗎?很可能不是。其他可信的反對意見包括建造航母的硬件和港口設施帶來的尺寸限製,以及近幾十年來航母機群規模的實際縮減,並且這一趨勢並沒有逆轉的跡象。
然而,我認為與概念上的大型航母相關的一個屬性是很難被拋棄的,那就是能夠操作比尼米茲/福特級的飛行甲板尺寸限製內所能容納的更大的飛機。飛機的大小與所能達到的航程和有效載荷的組合有著廣泛的關係。對於航母而言,使用大型飛機會直接增加航母的進攻和防禦範圍(作戰半徑),從而對以航母為中心的任何戰鬥群的效能和生存能力產生重大影響。擁有大型艦載機的航母可以打擊更大範圍的目標,執行更靈活的任務和航線,同時也更難被敵軍發現、跟蹤和打擊。對可支持飛機的尺寸和重量的限製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既牽涉到航母的設計,也牽涉到飛機的設計,但飛行甲板的長度以及彈射器和阻攔係統的性能似乎在這方麵造成了根本性的限製。我再次提及1991年的這項研究,該研究考慮了可用於支持比“尼米茲”級航母更大的假想未來飛機的方案。
當然,人們有理由認為,美國實際上並沒有研製出任何此類飛機。請讀者原諒我稍稍離題:從美國霸權的角度來推理與中國的關係,其中一個問題是,我們今天看到的美軍在很大程度上是20世紀90年代和2000年代決策的產物,反映了當時的地緣政治環境、製約因素、要求和意識形態。也就是說,我們今天看到的美軍是在與中國今天和未來所麵臨的環境極為不同的情況下產生的。因此,我反複強調,雖然有必要考慮到技術變革的影響,但美國在冷戰後期的經驗往往比其最近的曆史更具指導意義。因此,美國在冷戰後時期實際上並沒有追求在更大的航空母艦上操作更大的飛機,這一事實對於這種觀點的優點並沒有特別的說服力。相反,美國海軍被迫采取激進的削減措施,但卻有意識地將超級航母排除在削減範圍之外,即使從這些航母上起飛的艦載機聯隊不斷減少。在這個世界,A-12、NATF和A/F-X因成本問題而夭折,通用支援飛機項目也被一拖再拖,因此我認為有理由得出這樣的結論:大型航母和大型艦載機的發展前景被嚴格的預算限製(以及缺乏可信的威脅來匹配這些努力)所禁錮,而不是反映了在高端威脅不複存在的背景下對此類艦艇和飛機的效用和實用性的深思熟慮的判斷。事實上,EMALS和AAG的目標特性之一是能夠發射和回收比現有飛機更重的飛機(即比F-14更重),這再次表明了能夠容納此類飛機以及在現有尺寸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發揮這樣做的潛力的實用性。
綜上所述,我並不認為未來中國航母的規模超過尼米茲/福特級是一個荒誕不經的想法,但這並不是說我們現在就能拿這個想法做什麽。
——大型航母的限製之一是吃水。尼米茲級航母吃水11米,勉強能通過水深12米的新港。另一方麵,中國有許多水深20米的港口,可以輕鬆容納大型航母。如果中國需要使用境外港口,那麽這些航母在全球的停靠地點也很重要。我同意,鑒於殲-50看起來和殲-20一樣大,而且很可能是第六代艦載機,在殲-50服役的同一時間段內規劃一艘更大的航母是很有意義的。假設時間是2032年,我們應該會在2028年看到這種類型的航母。
——在運營航空母艦時,吃水問題再次成為海軍港口而非商業港口的主要問題。商業港口始終滿足並超過任何海軍戰鬥人員對尺寸的要求,就像幹船塢一樣,因為與商用艦船相比,即使是超級航母,包括吃水在內也仍然保持適度的尺寸。
因此,如果中國要建造一艘更大的新型航母,他們要麽需要疏浚所有相關港口(並繼續疏浚),要麽將其限製在某些基礎設施上。
盡管有相反的建議,但這些都不像在線討論中有時所說的那樣簡單。但正如我們現在反複指出的那樣,這都是猜測和個人偏好。我們“很快”就會知道。
——這就是問題所在。美國沒有任何商業造船廠,隻有幾家可以建造航母的海軍造船廠。中國確實擁有蓬勃發展的民用造船業。例如,江南造船廠可以建造吃水高達 33 米的船隻。他們還負責建造軍艦。由於這些艦船是軍民兩用艦,因此他們不需要疏浚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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