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一個美國律師,費用是2000,他讓我別擔心,他能幫我爭取到no record,所以打算請他了,但他也一直沒時間見我,所以什麽合同都沒有簽。
今天突然接到我的public defender的電話,說我這是初犯,以前沒有任何記錄,eligible for pre-trial diversion program,那個program就是做24小時社區服務,然後案子就可以被dimissed。我告訴她我已經打算請律師。她說如果她是我,就不花那個錢去請了。我就糊塗了,到底請不請呢?我真的qualified for pre-trial diversion program嗎?
我以前考古發現如果要還想移民,sentence 最好少於半年,那如果我被判做24小時的服務,但案子一年後才dismissed,那sentence 是算一年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