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的律師要求從車禍拿到的賠償中付一部分給我醫療保險公司,說是法律要求的,這確實有法可依嗎?

三年前的一個車禍案,我在綠燈騎車過人行道時被撞,自行車毀掉,人卷入車下。當時沒有戴頭盔,頭撞地, 頭肩部受傷,幸運的是車停下了沒從我身上碾過。肇事方是個年輕的老墨,保最低額度1萬五,這個律師又從我家的汽車保險公司claim了 人身傷害賠償一萬五。
我在開始按這個律師說的,沒用我的醫療保險去看醫生,後來他說我有醫療保險可以用自己醫療保險。最後我個人收到的醫療賬單總和有1萬4千,是我的copy 和沒用自己保險的賬單的總和。
現在這個律師告訴我,我還需要從賠款中還給我醫療保險公司大概一萬的樣子,說他必須按照法律報告給我的醫療保險公司。
律師從開始和我見麵簽約到拿到配償(是在2020年初),從來沒提到過我需要賠付自己的醫療保險公司,現在說因為我不是車禍過錯方,所以我的保險公司可以得到補償。但為什麽他從我的汽車保險公司拿到賠付,我汽車保險也不是過錯方啊?
我因為疫情沒有及時和他聯係,現在他提的這些讓我不知是怎麽回事,請法壇的網友們看看,到底是怎麽回事,我該怎麽辦?
記得合同說可以拿到醫療費三倍的賠償,他拿三分之一做律師費,我拿三分之一做補償,三分之一付醫療費。現在遠不是這樣,他也不提這事了。
感謝大家的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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