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和各位-----我可以這樣離婚嗎?

我於老公在中國結的婚,他是美國公民,我們現住在印弟安納州。我們現在正協商離婚,我們的情況很簡單:沒有小孩;沒有任何財產,隻有一輛車是我們兩人的共同名字,但我同意將車給他(車沒有貸款);他在與我結婚前有過醫療債務,學生貸款(現在還沒有開始還,因為他現在還是學生),但都是他自己的名字,而且他也同意他自己來還;我們婚後沒有任何共同名義下的債務。因為我們都同意離婚,而且雙方也是協商一致,所以我們準備自己辦理離婚手續。按照印弟安納州的法律,我們在申請後,如果雙方都沒有異議,在60天後可以離婚生效。

情況看似簡單,但因為我從來沒有辦理過這方麵的事,還是想請教老貓和各位,有什麽我需要注意的事項?另外,他自己名下的醫療債務和學生貸款和我應該是毫無任何關係的嗎?

麻煩老貓和各位高人,敬候您們的答複,先謝謝您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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