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父母離異後,母親在大學打工報稅而且一直拿著父親收入的一半。今年正好滿十年,準備辦理退休手續。去了社安局之後,被告知因拿著父親的那一半收入,不符合領取退休金的資格。母親非常難過,因為希望自己退休之後能夠靠自己的退休金生活而不是靠別人施舍。因為母親不懂英文,打工之辛苦可見一斑。母親被約見26日去社安局解釋情況,但她自己很沒有信心,因為那個辦事員和翻譯都沒有給他什麽幫助。
我想得到一些建議,因為她不了解美國的政策是拿了離婚的補償之外,不能享受自給打工所積累的退休金。有沒有什麽辦法修正過來?
在此多謝各位花費時間,也替我母親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