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孩子不是一個玩具,屬於您的或是他的,孩子是你們的..所以您與他不論是否有婚約,這個孩子的監護權應該由您們兩共同來處理. 所以不論是您或是對方如果不能了解這個事實,最後都不會對孩子有任何益處,
(您所說的"兩案一起, 下月出庭"讓老貓不能了解您的情況到底是兩個案件分開來處理,還是家事庭主管您監護權的法官,收到警方的報告...)
所以家暴的案件,如果已經單獨立案,您需要出庭(刑事庭),這是老貓的建議
(B)簡單的說,家暴的案件,如果對方提供了當時現場的錄影,一般的情況您沒話可說,因為不論您忿怒到何種情況,升級到丟東西在法律上就不對,同時檢察官也不是神經病,不會因為丟一件東西就找您麻煩,所以就現實來說,不管對方有多"奸詐",檢察官一定是在審核當時警方在現場所看到的與其他相關的報告認定您的行為本身有一定不合法的地方才會考慮起訴您,所以您需要找律師協助您處理這個案件. 您的情況,如何使案件不要進入庭審是首要的工作,除此之外不論是認罪協商或是用任何交換條件(包括心理輔導課程)要求檢察官不起訴都應該是您與您的律師考慮的範圍.
(同時,您應該弄清楚,檢察官到底用啥罪名起訴您...)
如果檢察官沒有起訴您,隻是警方做一個報告,那麼您的情況就不需要太憂慮這個問題.
(C)至於監護權的部份,您需要證明您是稱職的母親,所以您需要證明您有足夠謀生的能力來照顧您的孩子,您的經濟情況應該有足夠的力量來照顧,您有足夠的親友可以back up您,當您需要幫助時,記住一點,法官考慮的是"孩子的最佳利益",所以您要做的是提供足夠的證明來讓法官相信您能夠照顧您的孩子,所以如果您上庭哭訴對方的不是,這是六月雪....您隻是讓法官看到一個情緒失控,無法自主的母親,這對您的問題有害而無益,相對的是,如果您出庭,冷靜自持,提供完全的證據來說明您有能力照顧您的孩子,同時證明您是願意與對方一起照顧您們的孩子,隻是孩子現在應該更需要母親地照顧..,讓法官看到的是一個理性的,有智慧的母親,您認為法官會支持誰.
記住,對方可以說您喜好"家庭暴力"或是"跟別的男人發生關係",但是對方需要拿出證明,不是嗎? 最重要的是您與對方如果沒有婚姻關係,您要與任何第三者交往,是您的事,對方無權也無法可管....當然您的家暴案件是一個問題,但是如果處理得當就不會傷害您,所以您現在應該想想,您是要繼續在這邊哭訴,還是冷靜下來找律師,就隨您了
PS: 法壇過去有一位朋友,對您這種情況很有興趣,動不動就告訴類似您這種情況來求助的朋友什麼"免錢的律師","孩子需要媽的奶,所以免驚啦..."
如果您決定相信這位朋友的說法,也是您的決定,隻是老實說,五年來,就沒有任何朋友事後回來回報這些諮詢真的有用,所以雖然老貓不敢說這些資料是否真正沒有用,但是您是否應該相信這種說法就隨您來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