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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發貼,請老貓及各位大俠出主意。先生開車(可能是換道的問題,請看下麵解釋)在三藩市被警察攔下,交上有效的外州駕照,警察問來加州多久。答已有數月。 警察說應在10日內申請加州駕照,於是將車拖走,並charge 我先生 1. disobey the sign(可能是換道的sign), 2. driving without license。並要他在7月底去三藩市的criminal court。

先生去年搬到灣區,2月前才買的新車,工作非常忙,沒有時間,也不知道有10天之內換駕照的規定,駕駛記錄(10餘年)良好,更從來沒有過criminal charge。

我先生說不清到底是為什麽被攔下,但極可能是換道的問題(等把車拿回後會去現場看),但最後演變成criminal charge,實在是太traumatic了(無證駕駛是很嚴重的問題)。請大家多出主意,看怎樣能夠drop the charge。如果需要請律師,也請推薦三藩市好的律師。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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