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口腔癌患者,2002年10月發現得癌,醫生說我的病發現的早,程度輕。03年1月作的手術,醫生信心百倍地說:手術很成功,不需要放療,化療。由於太過相信美國醫生的話,也就沒做放療,化療。 後來每隔一個月檢查一次。2004年3月,我明顯感到手術的地方不正常,要求做切片檢查(頭一次檢查時,醫生還說正常),結果是癌症又複發了。04年4月,做了第二次手術,這一次我強烈要求做放療,化療。直到現在5年多過去了,沒有複發。
因此我控告醫生理由是:
1,第一次手術沒有做幹淨,沒有進行放療,化療。有一些東西留在腦裏沒有全部拿出來。
2,在第二次手術後,放療化療的醫生在看片時說沒有做幹淨,因此還沒出醫院又做了一次手術。
我對律師的要求是:
1,能夠100%保證贏。
2,案情輸掉不收取任何費用。若案情贏,我將把我得到的15%至20%付給律師(我認為我的案情起碼能得到1百萬至2百萬的賠償)。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my case, please contact me by
seeklawyer_hu@yahoo.com
Thanks.
Jess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