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各位知道點國內法律的進來看看吧!

我爸有一個小辦公室租給上海一家公司。雙方簽定的租賃合同是2010年5月到期。但現在租方提出他們會在2個月後搬走,並停止支付租金。他們認為一個月押金(少於當前租金)和他們留下的裝修作為2個月租金即可。我爸沒有同意。我爸希望他們按合同賠償違約損失。但他們說不同意也沒用,如果走法律程序他們也不在乎。他們可以注銷現有的公司,再重新注冊一家。如果是這樣,房東隻能看著自己的權益白白損失了?
找律師找法院有用嗎?

我爸70多了,不知怎麽辦。我現在一時也回不去。我爸不讓我回去,說是要隔離。各位出出主意。

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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