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曾經為他懷過3個小孩, 他都不願意要. 這一次, 是他主動提出我們生個孩子. 因為前麵做過幾次流產, 再加上年齡因素, 醫生曾經警告我隨時有可能不能再次受孕. 決定懷孕之前由我提出: (1) 如果我在嚐試的半年其間不能受孕, 我會主動離開他, 因為不想影響他想要孩子的渴望; (2) 如果懷孕了, 我要求在孕期4個月時辦理結婚手續. 因為那時孩子的發育已經基本穩定. 我這樣做是為他, 我, 孩子, 三方麵. 當時, 他答應了.
現在我已經有孕6周, 再和他提起雙方的口頭協議, 他不承認曾經答應和我在孩子四個月的時候結婚的事, 隻說當時答應考慮考慮. 我明確告訴他, 我不會讓生下來的孩子是私生子, 即使是在北美. 我也希望孩子是在相愛的父母之間誕生的. 我不會接受任何不合理的條件.
我們之間談了幾次, 他現在的說法是要求我必須在婚前和他簽一個婚前協議, 按他的說法是: (1) 如果我們離婚, 是我的過錯 (我覺得這點很難界定), 或由我提出離婚我就卷包離開. 不得分割他的房產, 存款, 任何財產. (2) 不得索要配偶贍養費.
針對他提出的兩點需要說明的是: (1) 他現在名下並沒有任何房產, 全算上也隻有幾萬元財產, 隻是打算貸款買房. 我和他算了一下, 如果買房, 每月交了房貸和其他他個人的支出, 幾乎所剩無幾. (2) 我是博士學位, 再有兩, 三個月就畢業了, 不管怎樣也不會坐在家裏全靠他一個人. 總不會為了幾百塊的贍養費放棄自己的事業吧. (3) 我以後工作了, 兩人的收入應該相差不太多, 為了共同的家, 我肯定也要付出, 特別是有了小孩以後. 但他不這麽想. 他說他要保護他自己不受傷害. 原因是: 一旦再次離婚, 他不想失去個人財產.
談了幾次, 都是如何保護他自己. 我告訴他和他結婚我沒想就要離婚. 他不相信. 我勸他在提條件時要理智一些. 有的條件可行, 有的條件提也是白提, 因為還有法律. 但具體法律條款是怎樣的, 我也不清楚. 還懇請壇上的明白人指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