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講法律,不講道理。
我老婆嫁給我幾年,一分錢沒花,在加拿大拿了公民,讀了碩士。碩士畢業馬上和我離婚,分走一般銀行存款(我們還沒買房子)然後帶著小孩回國發展了。我不是還得養著她,每月按加拿大標準給錢。這個標準我EX就是在中國不工作也可以活得很輕鬆了,而且我一旦加工資了還得加錢給她。她不告訴我她在中國的收入,我也沒辦法知道,因為她給加拿大報稅報得很低,真實數字隻有鬼知道。而我卻不敢對她欺騙我的收入,因為她可以查我的報稅收入,我是個領工資的不能欺騙稅務局。
這裏講法律,不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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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真可憐. 不過, 你要是將孩子爭過來養的話
-中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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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2009 postreply
0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