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的丈夫的朋友在離婚爭小孩。 我的丈夫是他法院要求的證人。 他的朋友也許會拿出我丈夫的電子郵件(他那時設法幫他的朋友和妻子)並選擇於他有益的。 我的問題是“什麽是我的丈夫的權益? 他的朋友能不經同意拿出我的丈夫的電子郵件嗎? 我丈夫能說“那是我當時的看法。 或“我的看法是根據我當時知道不完全事實”嗎?
法院要求的證人有什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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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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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2009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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