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這末凶 :-O 我提reasonable 的意思是,法律一般是建立在

大眾共同認同的基礎上的.所以,法律不會和大眾的想法差距太大.(大眾的想法在變,法律也會跟著變.比如,現今大部分州都是無過錯離婚.)
當然,有些律師做得好,能找到理由,說服法官/陪審團,為自己的客戶爭得更多的權益.

"婚前財產公證","婚前協議" 一般是財產多,關係複雜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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