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h-1過期後逾期居留了約有5年,去年12月和先生結婚,他是公民,現在想幫我辦綠卡。
但我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我94年在北京結過一次婚,當時的先生通過f-2簽證來到美國。我們96年離婚,他回到北京,現已結婚。當時我們都在la, 我委托我父親,他委托他哥哥通過海澱區人民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作了中英文的公證,並寫明委托人的姓名。
但一個律師朋友指出美國不承認雙方都是委托人辦理的離婚手續,除非有一方親自在場且要通過法院辦理的才予以承認。按照他的說法,我現有的婚姻無效,還要重新辦理離婚手續,再次登記結婚。
我問了幾個律師,各自說法不一。請問我是否必須重新申請離婚?
如果請原先的先生在北京補辦一份離婚證明,隻注明離婚時間,地點,人物,略去委托人一項是否可以?抑或可以直接使用當年的法院判決書?
請老貓解救,我真是快被折磨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