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告訴老貓,天下有不看房子的賣房方式嗎? 您同意房主賣房,就應該協商一個詳細的規定,包括什麼時候可以看房子,或是有任何限製,如果您沒有事前與人家談明白,那麼又是一個open 協商的情況,對方當然可以要求,您也可以以不方便加以拒絕,這是一個公平的遊戲. 您原來的問題是您要告對方的經濟人,老貓請問您,您要告什麼? 是您同意讓對方繼續賣房的,不是嗎? 所以對方的經濟人與您聯繫open house的時間有什麼錯誤?難道人家的牌子是擺在您家門前是做擺設的嗎?
老實說,老貓相信您在租約上有此安排必定也有相對應的回饋,所以老貓一開始就說過,"與人方便",就是因為如果您不與人合作,對方可以等六個月租約期滿之後,等到租約成為按月承租時,給予您書麵通知,然後終止租約,您最多也隻能在再住上一個月就得搬家,所以您還是得另外找住處...然而如果您與對方維持相當好的關係,人家房子如果賣不出去,也沒有理由趕您走,雙方都有利,這就是"人家給予您方便",所以如何做就由您自行決定了.
至於"與對方經濟人訴訟"的問題,基本上老貓認為您沒有一個案件可以提出訴訟,除非對方未經您的同意強行進入您的住住.
回複:我保留牌子,就一定要show house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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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回答,我會考慮的
-慢熱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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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2009 postreply
19: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