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老貓相信您在租約上有此安排必定也有相對應的回饋,所以老貓一開始就說過,"與人方便",就是因為如果您不與人合作,對方可以等六個月租約期滿之後,等到租約成為按月承租時,給予您書麵通知,然後終止租約,您最多也隻能在再住上一個月就得搬家,所以您還是得另外找住處...然而如果您與對方維持相當好的關係,人家房子如果賣不出去,也沒有理由趕您走,雙方都有利,這就是"人家給予您方便",所以如何做就由您自行決定了.
至於"與對方經濟人訴訟"的問題,基本上老貓認為您沒有一個案件可以提出訴訟,除非對方未經您的同意強行進入您的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