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現在的妻子住在美國,我和前妻生的兒子與我們住一起.兒子在美國上高中.當年我前妻在加拿大申請離婚時判兒子由雙方共同撫養.兒子每年放假都去加拿大.兒子明年要上大學,申請學校時提供家庭收入,我應該提供我和現在妻子的共同收入,還是我和前妻的收入?美國和加拿大的大學政策是否一樣?我現在的妻子對我兒子有沒有撫養義務?她需要為兒子付大學學費嗎?謝謝!
請教子女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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