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長見識,不過難道我們從此就不收支票了麽

一般的情況當您到銀行存入一張支票,進入票據交換的過程時(不是直接兌現),如果支票無法兌現,基本上您隻需要負擔跳票的民事責任,因為您不是流通這張支票,否則美國就會向過去台灣一樣,滿監獄的"票據犯"...然而如果您嘗試直接使用一張偽造的支票(例如到超市購物之後,用假的或是空頭的支票來支付貨款)您就有可能需要麵對刑事的責任.
所以樓下的一個實繼的情況就是樓主收到假的支票之後,個人並未使用,但是在存入銀行之後,因為支票無法兌現,所以銀行要求樓主償還已經墊付的數額,(因為票券交換需要時間,一般銀行為了方便客戶,會代為支付這個票券部份或是全部的金額)因為樓主無法(或是不願)歸還這個數額,雙方因此進入民事的訴訟,但是樓主並沒有需要麵對刑事的訴訟...

Bad Check Law 立法的目的就是要維持金額秩序的穩定,防止一般人使用偽造的有價票券,所以不是說要禁止所有人使用或是接受支票,因此並沒有什麼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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