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香港,我本身涉及一宗人身傷亡索賠訴訟。事情是2005年我在一超市滑倒摔傷,右肘關節骨裂。當時是救護車送去公立醫院急診,開始懷疑右肘骨裂,後來確診是骨裂,有公立醫院報告為證。
2007年我起訴時請了律師,安排了一個C醫生作了檢查,他給出的報告還是正常客觀的。2008年7月我和平時一樣,去香港一家私家醫院去複診,醫生安排我作了核磁共振(MRI),檢查結果表明右肘關節有退化、神經變粗,有骨贅(都是專業術語),也有報告。
2008年8月,訴訟雙方對我進行聯合檢查(我已經不想追究是法官要求的還是我方律師要求的),結果聯合報告的結論是“1很可能根本沒有骨裂,2現在完全康複,3不再需要任何治療”。聯合報告還口口聲聲說是依據了公立醫院報告、C醫生07年報告、MRI報告。
我的考慮是:
1. 我是大陸來香港的,盡管不是通過結婚,而是拿獎學金在香港完成博士學位,後留下工作,但是香港人對大陸人還是很歧視(就算他嘴裏不說,骨子裏對大陸這幾年經濟發展好,影響香港,也是不爽)。
2. 香港是彈丸之地,同城同行業都認識,我方的C醫生和對方(被告人)代表醫生的醫務所僅僅一街之隔,對方代表醫生比C醫生senior 很多。盡管2007年C醫生給出一個比較客觀的醫療報告,但是在2008年聯合檢查時,雙方醫生坐在一起對我檢查評估,當然是對方醫生為主導、占絕對優勢。
當然,也是因為對香港的社會環境不夠熟悉,我請的律師在安排C醫生做我方代表醫生一事上也有責任,她可能根本沒有這方麵的經驗,整個過程中我多次詢問她,她作了多少這種人身傷亡索賠案件,她遇到這些問題是怎麽處理的?她每次都說,CASE BY CASE而叉開話題。因為種種原因(對我的律師不滿和負擔不起昂貴的律師費),我最近轉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現在的關鍵不是要追究律師。
聯合報告歪曲事實、顛倒黑白,之後,我隻有去公立醫院和MRI的私家醫院要求更新的報告,進一步明確我2005年骨裂的事實和2008年MRI檢查的結果。在12月中的審前聆訊中,我向法官要求以這些最新的進一步說明的報告為專家證據,被法官拒絕。說不會接受其它醫生的更多的專家報告,她質問我弄出好幾位醫生的不同觀點的報告來作什麽?她強調說聯合報告是雙方各自聘請的代表醫生進行的,最具有證明力,還說,法官正式審訊時也主要看聯合報告判案。
我向法官指出,公立醫院報告明確說右肘骨裂“confirmed”, 但是聯合報告卻否認骨裂的事實;私家醫院的報告也對MRI的結果進一步說明,聯合報告卻說我完全康複不再需要任何治療。法官拒絕接受我的辯解,並且說,“你可以將你的這些問題(聯合報告與公立醫院報告、MRI 報告嚴重矛盾)向你的醫生提出,看他怎麽說呀”、“你可以出錢再請他補充一份說明”,法官還說“你的醫生是你付錢請的,你怎麽還要推翻他的觀點呢?”我隻好辯稱,我代表醫生是我前律師安排的。聆訊官又說,“那你去找你律師去吧,問她怎麽搞出這樣的問題”。聆訊官還說:“如果你覺得不滿意,或者覺得他們(代表律師或醫生)有問題,可以告他…”。
訴訟都有期限,我不得不聯係C醫生,請他對他聯合報告中的觀點澄清和說明,但是他拒絕改變觀點,前兩天還吩咐他醫務所護士說,它們的傳真機壞了。拒絕我和他們聯係。電話也是護士接聽的,一般都找不到他人。隻有寫信去,當然他可以說沒有收到信。
但是,對法律和訴訟有點了解的人都知道,提起訴訟往往都是迫不得已的事。
到目前為止我作的努力:
1.向香港醫務委員會投訴,香港的體製某些方麵和大陸差不多的。醫務委員會回複我說,至少要5-6個月初步審查,再決定是不是正式受理你的投訴。
2.聯係了議員(朋友建議的),議員根本忙的不理你,他的工作人員說記下了,處理這事的同事放大假,然後委婉的建議我再想其它辦法――後來我看到這些議員在選舉的時侯上街搞活動、拉票、展現親民等等,再也不理他們了。
3.昨天電話了幾個香港的熱門報紙,有的是傳真,有的電話是留言信箱,隻有一個繞了半天,找到了人,一男士接聽,說你現在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了,我們不能報道。我說,我不是反映訴訟這件事,我想反映,普通人訴訟,請醫生作報告,醫生的行為沒有什麽監管,可以不顧操守、為所欲為。他還是不理。
我知道法律是有地域性的,老貓每次都強調這一點。我不是要老貓或者其它大俠給特別具體的建議。隻是請您們以法律專家或者律師的角度給些GENERAL 的建議。我現在是沒有任何辦法。
我的問題是:
1. 對C醫生我該怎麽辦?任他這樣肆無忌憚?我可以告他嗎?以什麽名義?
還是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當然因為這個聯合報告,也額外造成我9萬多的費用(律師費、更新的醫療報告費用等等),告他賠償嗎?
2. 我本身索賠的訴訟正在進行中,聯合報告影響很大,如果我現在起訴醫生,會不會變成案中案?讓事情更複雜?更重要的是,對我本身的傷亡索賠訴訟有正麵的影響嗎?
3. 如果我把後麵的這些文件都提交給法庭,法官可能會考慮,但是聯合報告的分量很重,我隻有祈禱能遇到一個青天大老爺法官,堅持正義。但是萬一,法官真的主要依據聯合報告,判我輸了訴訟,我再起訴C醫生,這還能改變什麽嗎?
情況很複雜,抱歉,打了很多字。
另外補充一點,C醫生這樣猖狂,他可以說,這就是我的觀點。人和人的觀點各不相同好正常。
他可以聲稱,他認為我已經完全康複不需要再治療是他的觀點。別人可以不同意他的觀點。但是對於我骨裂,這是一個事實,有X光證據,唯一一次聯係到他和他直接電話交談中,我質問他為什麽否認我骨裂的事實,說我“probably no fracture”? 他竟然厚顏無恥的說, “噢,這僅僅是字眼問題嘛”。我該怎麽辦?
請教老貓並其它大俠:我聘請的醫生顛倒事實,我該怎麽辦?
所有跟帖:
• 補一點:C醫生在07年的檢查和2008年聯合檢查中都是我的代表醫生,但觀點180度大轉變 -新新馬甲- ♀ (0 bytes) () 12/31/2008 postreply 03: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