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我,直接告訴店主,把我自己損失的那部分要回來,完事.

.如果下次再去買東西,再發現他的稱不準,再說.
如果你真認為他們故意欺騙,你這樣:每個禮拜去買一次,回頭把東西拿到市裏公證處
把東西再稱一遍,..如此往返12個月,買不同的東西,把東西和發票都留著...屆時再
聯係大律師事務所...

如果隻是偶爾買了2斤土豆,少半斤,直接損失10CENTS 就認倒黴算了.你不是律師,你
肯定起訴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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