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請問,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密蘇裏州) 是否受理我們的離婚

來源: 單身老貓 2008-12-14 18:53:1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059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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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係統簡介





美國司法體係由許多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組成,反映了美國政府分權製的總體特徵。

隻有明確相關的法律問題才能提交聯邦法院審理。絕大多數訴訟案由州和地方法院審理。

聯邦法院負責審理某些涉及聯邦罪的案件(如恐怖主義或跨州毒品販運等),但在以下情況下通常還審理非刑事案或民事案:案件涉及的問題與聯邦法律的釋義有關或需要援引憲法條文;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州,或一方為外國公民,涉及的錢款超過7.5萬美元;聯邦政府本身對另一方提出訴訟或其本身被起訴。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被指控違反了聯邦環保法,該案件可提交聯邦法院審理。

聯邦法院體係採取金字塔結構,塔頂是最高法院,其裁決為終審判決,不能上訴。下一級為13個巡迴區,每一區設一個上訴法院。

在上訴法院之下設94個地區法院以及少數幾個聯邦特別法院,如稅務法院及聯邦索賠法院,後者受理為公共用途徵用私有土地等事務,也審理就合同或財務損失對聯邦政府提起的訴訟案。

因此,從理論上説,訴諸聯邦司法程式的任何一方可獲得三級裁決,如果對地區法院的裁決不滿,可向美國上訴法院上訴,然後也可要求最高法院復審上訴法院的裁決。然而,實際上最高法院每年隻核準復審少數最高法院認為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州法院審理絕大多數刑事案和民事案。州法院採取與聯邦法院平行的結構。受理案件的州法院對民事案和刑事案進行初審,然後可由上訴法院復審,最後還可以由州終審法院,即一般所説的州最高法院進行復審。各州還有各種專業法庭,受理少年及家庭關係、遺囑驗證、稅務或商業法等事務。許多州和地方政府設有小額索賠法庭,人們可在不需律師的情況下,直接提出小額錢款的索賠要求,手續簡便,進度較快。通常小額索賠法庭也不允許律師代理客戶出庭。

聯邦法官均由總統提名,其中包括地區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並須經過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票確認。為了保證聯邦法官辦事公正並盡可能地排除外來的政治壓力,聯邦法官可終身任職,隻在犯有嚴重罪行受到彈劾或被定罪的情況下被解除職務。

美國各州法院和地方法官可通過任命或經選舉産生,有具體的任期限製。無論是經選舉産生還是被任命的各級法官都必須保持公正的法律仲裁者的身份,不屬從事政黨活動的政治人物。例如,在審理與自己有利害關係或有聯繫的案件時,有關法官必須回避,即"自行取消資格"(recuse)。

在任期結束前,聯邦法官和州法官不可因受到情節輕微的投訴或作出不受歡迎的裁決而被解職。這類法官隻在犯有嚴重罪行或嚴重違規行為的情況下,由立法機構或另組法庭通過彈劾(提出控告)或定罪程式方可解職。

由於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政府機構承擔執行各種項目的廣泛責任,很多機構設立了通稱"行政法司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的人員以解決各種糾紛。

例如,勞工賠償局(worker compensation boards)的行政法司法官可審理涉及僱員工傷事故的案件。有關社會安全金、健保和福利被拒的案件通常也由監管相關項目的機構審理。

行政法司法官審理的索賠案與普通法院審理的情況一樣,敗訴方可因不服判決向法院提出上訴。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麵,法院遵循所謂"依照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則,在拉丁文中指"判例有約束力"。換句話説,法院遵循以往法庭裁決開創的先例,以類似的法律問題和事實為根據對審理的案件做出判決。

"依照先例"並不意味著法院不可或不會推翻以往的判例。但是,"依據先例"的原則使法律保持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從而保證即使有變化也需要逐步演進。用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話來説,"依照先例"是未來與過去相互聯繫的牢固的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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