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讀了你的帖和2623(b)。我在加州,如果在一方的債務已經下來之後,再進入離婚程序,這筆債務可以全部判到欠債者一方嗎?法庭會懷疑是假離婚而逃避債務嗎?請問你可以推薦handle這類cases經驗豐富的attorney?
老貓原文:
1. Who will pay for debts made just in one spouse’s name?
這是最麻煩的,因為有一個趨勢是一些國內的朋友喜歡在婚姻亮起紅燈時,大量向信用卡公司借債, 一旦分居後拍拍屁股回國, 將債務留給配偶去處理. 許多朋友往往以為錢是另外一半借的,當然由對方來還,但是事實上在美國大部份的州對於婚姻之間UNDER共同財產所欠下債務需要由雙方依據比例(欠債的比例或是共由有財產的比例的多寡來攤還,尤其在施行COMMUNITY PROPERTY的州(如加州,),基本上婚姻內的債務是一人一半,但是依California FAMILY.CODE SECTION 2623(b)如果另外一半可以證明對方所欠的債務與子女或是個人無關,可以由法官裁決不需要負責. (所以一個良好的財產清單與財務紀錄是很重要的,因此雙方應該在商討離婚時應該考慮ORDER一個信用報告,以便釐清雙方債務的關係同時雙方應該就所有銀行與信用卡的往來紀錄做一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