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學校這兒好多年前有個實例。一個台灣人在車場對別人的車HIT AND RUN,自以為沒人看見,就走了。結果被目擊者報了警。賠償就不說了,最後的處罰是:學校和移民局備案,一旦讀完學位,立即離境(而且被驅逐後以後估計也來不了了)!三年後他拿到PHD後隻得走人了。----當然如果你原本就不想在美國呆,這處罰倒也無所謂。
這是我們這兒的中國學生會曆年來給新來的同學必講的警告之一。
我記得是算的。當然也可能我弄錯了,那樣倒好了。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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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
-H-1B_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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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2004 postreply
19: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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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你和朋友們,但是
-Ax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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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2004 postreply
1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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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你算是被對方拿住了,所以你必須:
-Bo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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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2004 postreply
02: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