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八月停止理療的,前後療程共計六個半月。十月仲裁,當時我才知有一萬的醫藥費,雙方的律師對此也無異議。仲裁書中也寫明special damages是一萬,general damages是一萬二。現在律師拿到支票,而我隻有四千多。實在是不明白哪兒來的剩餘2600的醫藥費而且還必須我支付。實在是憤怒,醫藥費在仲裁時應該寫明的啊!求救各位有經驗的大俠,這到底是怎麽回事。如果律師可以隨意支配保險金的話,那還要仲裁法官幹嗎?
special damages和general damages的區別 焦慮無奈中
所有跟帖:
• 看看你與律師的協議 -eyehalfopen- ♂ (96 bytes) () 11/25/2008 postreply 1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