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老貓和知道的各位進來幫助. 先謝謝大家了!


現在我遇到了這樣一個問題, 懇請大家幫助我.

我丈夫(公民)去年被派回國內工作, 我(綠卡, 04年8月底拿的)也於今年08年1月底回到了國內.這樣我拿到綠卡後總共在美國呆了連續40個月(期間包含有每年的短期回國探親,各為2周或3周). 為保持綠卡身份並保留可以入籍的可能, 我於6月到7月間回到美國呆了1個月, 然後又回到了中國至今. 現在11月我又得考慮回美國呆1個星期了.

我的問題是:

1. 如果我不僅想保持綠卡身份而且想保留將來可以入籍的機會, 我現在做如下是正確的嗎?

1) 請我丈夫的公司(美國公司, 總部在美國)出具一份證明, 證明是公司派他到中國工作(一般寫多長外派工作時間? 因為他好象是長期外派)

2) 填寫N-470表格---preserve Continuity of Residence for Natu-ralization Purposed, 在我離美國境滿一年之前連同那封外派證明遞交給移民局.

2. 遞交N-470表格等時我可以在中國遞交到領事館而不需要回到美國嗎?

3. 除上麵的兩項以外, 我還需要做什麽呢? 或者,如果上麵的都根本不是解決辦法, 那我應該怎麽做呢?


多謝大家的幫助和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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