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我是個單身漢,有所房子和一些銀行存款等財產. 萬一我出意外

事前

(A)您應該了解您現在的所有的財產的總值,同時遇做規劃,因為美國遺產稅現行的免稅額到2010年之後就失去效用,將來新的政府是否會降低或是免除免稅額都未可知. (2009年是350萬美元,之後的稅率是45%)

(B)美國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範遺囑內容的適法性,所以您應該先了解您州的相關規定.

(C)讓您的親友知道您有預留遺囑,所以他們可以依據中國遺產法有關"涉外繼承"的規定,準備必要的文件. (後麵老貓會摘要說明)

(D)列出您所有所欠的債務,貸款....
遺囑本身
(A)需要列出您贈與的名單與數量的分配,如果您隻贈與一人,無需這麼麻煩.
(B)列出您的遺囑職行人,這個執行人在您身後將宣讀與協助執行財產的分配,一般老貓會建議交給律師來處理.
(C)有效期限,因為您的資產會增加,所以應該您應該定期修改您的遺囑.對於您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的分配做一個規劃.
(D)遺囑的本文可以用訪間的現程的Qill Kits製做.


您過世之後
(A)您就不用再管了,您指定的執行人開始執行的程序
(B)執行人需要到您所在的法院開始進行"Probate"的程序.基本上這包括

(I)認定遺囑的有效性.
(II)通知所有的受益人準備進行分配的程序
(III)對您所有的財產進行最後的清算與估價,如果您有退休金(401K)或是您應該領到的社會福利金,還有您的人壽保險.....
(IV)清理您的債務.(包括您日常的債務如信用卡卡債與您的醫療費用)以及所有喪禮的費用.....
 (V)支付所有的稅款,包括您當年的所得稅,(IRS是真的會找死人要錢....)以及您應繳納的房稅,地稅,州稅.....
(VI)最後才是將剩下的給您所指定的受益人.

整個這個程序一般大約為90到120天左右.


付錄
涉外繼承

所謂涉外繼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時,依法將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種法律製度,這裏所謂繼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係的幾外因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中,至少有一個因素是與外國有聯係的。涉外繼承包括以下幾種基本情況:
一、 被繼承人是外國人。
二、 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外國人,或在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外國人。
三、 遺產在外國。
四、 繼承關係中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遺囑的行為)發生在國外。
以上幾種情況,都是在繼承法律關係中僅有一個因素與外國有聯係,這裏需要明確的是,涉外繼承法律關係中至少要有一個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個涉外因素。
大陸居民怎樣繼承香港親屬遺產
陸居民繼承香港親屬遺產,可以委托香港律師辦理,也可以出具委托書授權在香港的親友辦理,還可以委托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申請人應提供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證明其本人與死者的關係,按香港有關法律執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繼承香港親屬遺產的過程是:
一、 由申請人或委托辦理人清算死者遺產,並會同遺產稅署人員清點死者名下保管箱財物,開列清點清單,並對不動產作估價;
二、 申報遺產總值,向稅務局遺產稅署申報遺產情況,領取遺產免稅或完稅證明;
三、 呈送法院檢證;
1、 有遺囑的遺產應提交的文件;
1) 死者死亡證明書;
2) 死者遺囑原件及影印件;
3) 遺產稅署開具的免稅或完稅證明;
4) 執行人的宣誓書。
2、 無遺囑的遺產應提交的文件;
1) 死者死亡證明書;
2) 遺產稅署開具的免稅或完稅證明;
3) 由一名與死者沒有親屬關係的成年男子宣誓聲明其與申請人相識的時間及與申請人沒有親屬關係的宣誓書;
4) 申請人作為合法繼承人的宣誓書;
5) 由死者的近親屬聲明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的宣誓書。
四、 提取死者遺產,申請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請後領取死者遺產管理證明書或者遺產檢定書後,向銀行、證券、田土廳辦理遺產轉移手續;
五、 遺產處理分配
1、 首先結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債務、喪葬費、申請承辦費
2、 剩餘部分依遺囑或法定繼承人份額分配。
國內公民繼承在美遺產需要辦理的手續
美國是聯邦製國家,沒有全國統一的繼承法,有關繼承法律由各州立法規定,它們之間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的規定。在美國,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一般都要依照遺囑繼承;若無遺囑,才能由死者的最近的親屬繼承。最近的親屬,是指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妻子應當是合法的,未履行法律手續而私自同居的“妻子”不被承認。在繼承份額上,美國有的州規定:死者有父母沒有子女,全部歸妻子繼承;有妻子和一個子女,各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沒有妻子、子女的,才由父母繼承;妻子、子女、父母全沒有的,歸死者的兄弟姐妹繼承。國內居民要參照遺產所在州的法律和本人身份關係,來考慮是否享有繼承權。對於合法的繼承人來說,即使沒有及時向法院申請繼承,也不要因考慮時效問題而失去信心,因為美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永遠有繼承權,不受時間的限製。
國內公民繼承在美國的親屬的遺產,一般可以通過兩個途徑,即:以法院判決(指被繼承人有遺囑並在美國死亡的案件)和請求有關機構(銀行、公司、企事業單位)的查對、確認(指對存款、股票、債券的繼承)。無論用哪種方式解決,當事人都必須向承辦機構出具有關的公證書,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繼承權證明書、委托書等。美國有的州還要求:如繼承人與死者是夫妻關係的,要出具結婚證明書;繼承人與死者是父母子女關係的,要提供出生證明書;在合法繼承人中若有放棄繼承權者,要有放棄繼承權證明書等。這些公證書製成後,再經美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即可發往美國使用。


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辦理的公證法律文書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各國都有自己的民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處置方法、繼承人順序、繼承時效以及辦理繼承遺產的必要程序等問題。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等,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處留有的遺產”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遺產”。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後,才能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後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後,發給“遺產執管證”,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後,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遺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托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托收遺產申請書和托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投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托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經銀行審查後,即介紹委托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托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這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辦好後,要譯成當地文字並需財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托人。
國公民繼承境外遺產或者繼承境內外國人遺產的法律適用
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正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是我國法律針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的準據法的規定。
涉外繼承案件,是指繼承人、被繼承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或者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發生在外國,以及遺產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國的案件。根據這一規定,中國公民繼承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遺產雖在我國境內,但是被繼承人是外國人,適用法律時,應當根據遺產的性質,即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我國的繼承法律和有關外國的繼承法律。所謂不動產,是指不改變原來的性質和形體,不能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等;所謂動產,是指不需要改變原來的性質和形體就可以移動的財產,如現金、金銀首飾等。繼承的遺產如果是動產,就適用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這裏沒有明確是被繼承人的哪個住所地。由於在國際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經常發生變動的,甚至一個人有幾個住所,所以我國《民法通則》在《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這樣就把住所地規定為“死亡時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動產,就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我國《繼承法》所以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專條規定,是因為涉外繼承往往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適用上必發生法律衝突,需要調整法律衝突的規範,決定依哪國法律繼承遺產才為有效。這種調整法律衝突的規範,在國際上通用的是“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所謂“屬地原則”,是指按照遺產所在國法律處理的原則;所謂“屬人原則”,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國法律處理的原則。根據法律衝突規範明確規定的涉外繼承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就叫“準據法”。這樣,一方麵使有關的國家取得了對某些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而沒有管轄權的國家無權處理,這些國家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在國際上也不被承認;另一方麵使有管轄權的國家處理涉外繼承案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增強了本國的判決在有關外國的法律效力。
華僑及外籍人如何辦理在華遺產的繼承手續

華僑及外籍人可以繼承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合法遺產,在申請繼承遺產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首先向居住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在華死亡人的親屬關係。申請人申請的公證書須居住國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我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二、來華向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申請人持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遺囑一同)親自前來辦理,公證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審核後,如果經審核認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三、申請人憑我國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向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地資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事項;
四、遺產繼承人需要證明的主要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產繼承人也可以在我國有關地方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核發繼承權證明書;
五、遺產繼承人不能親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可以委托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親屬代為辦理,沒有親友的,可委托遺產所在的法律顧問處推薦律師辦理。在委托律師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托書;
六、委托書的內容應寫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權限。委托書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生效;
七、在遺產繼承發生糾紛時,申請人可向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外國公民繼承我國境內遺產或者繼承我國境外中國公民遺產的法律適用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是我國法律針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的又一項準據法的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外國人繼承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被繼承人不管是不是中國人,如果他的居所地也在我國境內的話,應當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雖是中國公民,但生前不在我國境內居住,他在我國境內的動產,就不能適用我國的法律,而應當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國的法律,隻有其中的不動產,才適用我國的法律。這一規定,與我國公民繼承不在我國境內的遺產和繼承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的規定是對等的,也是按照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作出的準據法規定。這樣做,既維護了我國的主權,又維護了外國公民在我國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尊重國際慣例的體現。
但是,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定,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應當按照條約、協定辦理,不適用我國《繼承法》中關於涉外繼承案件的專門規定。
台灣繼承人繼承在大陸的遺產的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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