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法考慮構成賠償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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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到法院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時,主要是依據是否在時間、精神、物資和可預想到的等,已造成當事人的實質損害,否則就無從要求賠償了!

舉二個例子,或許就能更能明白些:

★ 誤醫造成病人死亡.會應死亡人的壽命來絕定賠償金,年齡大的就比年齡小的要少,高收入的就比低收入的少,道理是,誤醫造成病人實際的死亡當然要賠錢,但在死亡時間起之前為基數,計算可預見到他若活著時未來可能的發展和收入的總合,再加減可能的變動因素,來決定要求金額,再由法官或陪審員們做出賠償金額的認定。對意外死亡的賠償損失金額也是如此判定的。

★ 以出價買房子,臨時決定不買了為例,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在沒有被賣方接受你的出價(offer)前,你可以口頭和書麵通知你的經紀人,終止出價購買,你不必考慮賠償損失的問題,因為你沒造成賣方的任何損失。

二.若賣方已接受了你的offer,但還沒送件到Escorw,在時間上你也沒耽誤賣方賣房子的時間,賣方也沒因為接受了你的offer而回絕了別人的offer,並造成他賣不了別人而造成賣房子時間上的損失,當然依法,你不能賠他了。

三.若賣方已接受了你的offer,並已送件到Escorw了,那你就要損失定金部份了,因為這是商務契約事先約定的行為。

四.你不必因為改變你買房的決定而須給付經紀人任何傭金,傭金是你的經紀人直接與賣方或賣方經紀人在授權賣房子合同裏的約定,帶你看房子他們的職責,不成交,他們在賣方那拿不到定金與你無關,所以你不必付傭金給你的經紀人。但在一定的時間內(通常六個月左右)你不再能自己又回到經紀人曾帶你看過的房子去出價購房,必須找原來的經紀人再offer,不然,賣方仍要付同樣的傭金給原來的經紀人。

★ 另外情形是,雖然當事人依法有正確的理由告對方賠償,但多因為賠償金額太小,聘請律師費用昂貴又耗時而放棄,又若地方有小額賠償法庭,也因時間問題而作罷的!

★總之,明白美國法院決定民事賠償基本考量條件要求的不變數,就能幫你知曉明晰所謂理賠與否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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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的就比低收入的少" ? Also -jin_yin_hua- 給 jin_yin_hua 發送悄悄話 (208 bytes) () 10/15/2008 postreply 16: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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