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有一處自住房. 最近, 剛買了另處apartment, 也是按自住房買下的(second home). 原來打算也是自己住. 最近因為公司工作的關係, 可能不會經常在那住. 所以有打算把second home租出去.
我知道, 在美國, 隻要是自己住房, 以後賣房子贏利50萬以上的部分才交稅. 我現在的疑問是 1. 如果我把自住房租出去, 以後要交稅的是租金部分呢? 還是整個房子賣出去後的所有贏利部分(即使未超過50萬)? 2. 稅務局一般會怎麽檢查租金部分的稅(我可能每年隻打算出租1-3個月,租金可能很少, 也可能會比較多些)? 小弟在把相關法律搞清楚之前還不敢出租.
謝謝各位指點.
出租房屋交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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