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e的條件不好, 但是因為時間的關係, 就簽了1年的合同。 後來也給房子的木地
板, 等照了照片,老公打印下來,在上麵寫上了有何問題, 交到這個管理公司。 (
我們的一個錯誤是老公沒有留複印件, 但是因為是數碼相機,照片在我的計算機裏還
有保存。)
今年我們8月1日搬到另外的州,大約5小時的路程。 前幾天接到公司的信,上麵羅列了
許多, 我們疑問的是:
其中一項刷牆和材料費, 大約$750 要我們付。(我們入住時,牆上也是有黑印的,
因為比較多, 我們隻是照了2處。)我們快打掃完時,也照了照片。請問管理公司的這
個要求合理嗎?
另外, 就是他們信裏說 房子裏的煙霧報警器沒有了, 要我們賠,大約$150。 在我們
搬走前的大約2, 3 星期的樣子, 公司曾有人陪一個像是政府工作人員一起來檢查,
當時發現煙霧報警器不工作, 後來發現是電池的問題。 我們走時,還專門裝上了電池
, 確認它是工作的, 所以我100% 確定煙霧報警器是在那裏。 可是這個如何與他們討
論呢?
這樣一來,我們的950 不僅要不來,我們還欠他們大約一百多的樣子。 信裏說10月15
日due, 我們打電話過去, 總是說manager 不在,會take notes 給manager, 可是從
不給我們打回來。我感覺他們就是在拖。
請問我們該怎麽辦? 如果不理他們, 會怎麽樣?真的很不甘心被無賴欺負.
有朋友說讓我們給對方法掛號信,說我們有入住時和搬出時的房子的條件的證據, 讓對方返還我們的押金, 不然就上法庭去告對方。 請問可行嗎? 法庭管這樣的小事嗎?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