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如果一件案子沒有賠償數額,律師是不是就沒有利潤?那麽,如果該書出版、發行了,案子我勝訟,法官判出版社召回、銷毀該書(這一訴訟目的,昨天我已通過另一位美國教授,轉達主編;所以現在對方已經知道我的訴訟目的不是要求署名,而是要求銷毀該書),並判被告方賠償出版社損失(因為在我看來出版社始終沒有過錯,錯在作者、主編與調解人這一邊),我雖得不到賠償,但律師也能有利潤?
第二條問題不大。當時鑒定時,鑒定人就是從全書結構、思想觀點與語言文字三個方麵鑒定的,前係主任也承認,在現在的前言中也明確寫了;第三點係主任在調解時也口頭承認了,在前言中沒寫(因為妥協方案是署名合作,我也沒要求他寫)。但現在的書稿中至少有5%的文字,是我原稿的字對字英文直譯,所以構成剽竊。
Thank you for your time and comments. I appreciate it.
第一、三條比較關鍵,尤其是第三條,也是我需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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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係主任”為“前兩點係主任”筆誤 -waym- ♂ (0 bytes) () 09/19/2008 postreply 05: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