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證據不足。不知道你中文部分的章節以前有沒有發表過?如果沒有隻能自認倒黴,沒有戴眼鏡識人。像這種同事關係的,最好是各分章節,沒有合作的必要了,不過像你這樣的情況在美國比較少見。其一是:tenured prof.在一般大學並沒有每年要出多少文章及著書的壓力,他們犯不著拿自己的信譽來冒險,其二是:沒聽說過有asso prof.須要別人來翻譯自己的著作的,能做faculty,最起碼的就是具有用英文寫作的能力,而且在這之前就應該已有幾篇像樣的第一作者的文章發表了,為什麽還要假借他人之手?除非你當時有求於他。所以你隻能靜觀其變等待時機,在別人要動手的時候添磚加瓦了。
本人比較傾向於你係其他教授的意見,你很難打贏這場官司。
所有跟帖:
• 證據是充足的。中文書稿沒發表過,但在學校提交過手稿 -waym- ♂ (366 bytes) () 09/18/2008 postreply 19:10:37
• i really respect you, and good luck! -smart- ♂ (0 bytes) () 09/18/2008 postreply 19:21:33
• 仁兄承讓,大家好運。 -waym- ♂ (0 bytes) () 09/18/2008 postreply 2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