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四:昨晚見了律師

她和我分析了情況。
1. 她沒有說,因為這個JOINT MEDICAL REPORT 對我們很不利,我們肯定隻有妥協。
補充一點,我這人反應算慢的,回來以後才回味過來,因為正如她所說,雙方醫生各為其主,所以對方醫生的報告對我完全不利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既然“各為其主”(雙方pay for 各自的醫生的),為什麽我方醫生也在這樣一個完全胡說、對我完全不利的報告上簽字呢?要知道他07年提供的單方MEDICAL REPORT是說我有3%的工作能力損失的。對方的老醫生特意在JOINT MEDICAL REPORT 提到,我方醫生同意認為我的右臂恢複很好。憑什麽?就看核磁共振的檢查結果怎麽可以得出這樣完全相反的結論?我不求我方醫生“為其主”偏袒我,隻求他客觀而已。

我方醫生是我律師安排的,我比較遲鈍,隻是表示不理解和疑問我的醫生為什麽這樣反常,律師說還沒有聯係我方醫生。準備有機會還是要問問我的律師的。


2. 律師也認同我說的,公立醫院的報告明確寫有fracture confirmed. 最近的核磁共振的檢查結果的結果也是說我的右臂不好的。但是JOINT MEDICAL REPORT卻在確沒有任何科學客觀依據的情況下就得出這個結論。

先說這些,因為在過程中,現在有些內容還不方便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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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看到這個JOINT MEDICAL REPORT,周一看到對方律師連唬帶嚇的信,我的情緒真是差到極點。作為一個普通人,我不能作到泰山崩於前而麵不改色心不跳。昨晚律師說到,既然都委托律師了,就不要煩惱這麽多。我倒是希望這樣,但是她值得我信任嗎?我方醫生就是她安排的,結果JOINT MEDICAL REPORT 卻是這樣歪曲事實,我方醫生竟然還在上麵簽字。

就象我前麵說的,我摔傷右臂肘骨裂,在醫院打了長長的石膏,前後治療約3個月(拆石膏後,右臂呈直角動彈不得,當時以為要一輩子殘廢了),即使後來恢複得還可以,回去上班,但是右肘構成舊患,陰雨天或稍有勞累就疼;再也不能作瑜伽,養和醫院核磁共振檢查出來以後,醫生叫我不要再打網球了;工作量的減少導致提成和花紅的減少等等,這些都是真實的。可是,如果因為我找的律師不得力,因為各種程序等等原因,我不得不妥協接受對方的payment-in(昨天得知對方deposit的錢在法律上稱為payment-in)甚至輸官司的話,那我真的不甘心。

看到JOINT MEDICAL REPORT那晚,我睡的很差,隻迷糊了2-3個小時,後來安慰自己,就當是學習了,豐富了人生經驗,但,這個代價也太過昂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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