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需要了解,老貓就法律上的一些觀念來與您辨明一些觀件,並不是說老貓認為對方的行為有理.
基本在您的說明中一個問題是您與對方的租約沒有開始之前,除非房東同意,您仍然無權使用這個地方,包括擺放任何物品,所以就法律上來說,您是未經他人允許"侵占"他人的產業, (沒有錯您的租約第二天就開始生效,但是在法律上就算是早一分鐘如果對方不同意,就是不行)
同時您所擺設的物品並沒有註明是您所有,所以對於任何人而言,這是無主的廢棄物,(事實上如果您有註明這是您的東西,對方就無權動用),關鍵就在於北美的物權法研用古老的海事法的觀念,對於無主的物品,先發現者可以有權聲明物品的所有權,所以從某方麵來說,如果房東堅持這個觀念,先到者先得,您也沒有話說,同時您是"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產業,所以更沒有話說.
當然在您的情況,您的房東在得知這是您的東西之後沒有歸還確實有一些問題,如果您能提供購買的收據證明這是您所購買的,而不是無主的廢棄物,基本上如果真的進入法律訴訟,您應該仍然有很大的可能可以獲勝,畢竟您是物品的原始主人,然而如果房主已經不在您的州,您這個官司必須到房主所在的地區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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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僅僅是學術探討,不是法律建議
-sjy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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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2008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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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這僅僅是學術探討,不是法律建議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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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2008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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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回複:這僅僅是學術探討,不是法律建議
-sjy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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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2008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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