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關於員工與公司工作合同的問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7年多了,140批了2年多了,485也遞交1年多了。以前簽過一個工作合同,其中有如下條款:(離開公司3年內不能到其他與公司銷售產品類似的公司工作)。但這個合同在07年底到期了,到現在沒有續簽新的合同。

我的問題如下,
1)該條款(離開公司3年內......)在美國是否合法?
2)如果No.1沒問題,是否意味著我仍然不可以換工作?(485遞交180天後可以換工作,但有工作近似的要求)
3)如果No.1有問題,我現在換工作對等待485的批準有影響嗎(最壞的情況公司revoke了我的140)?

Thanks in ad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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