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很了解您的問題,不過老貓猜測您問的是如果您的孩子在您無法擔任他(她)的監護人時應該如何處理...
基本上孩子的生父與生母永遠有第一優先權,所以一方去世之後,仍然生存的一方如果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方自動接手監護權.
如果雙方(父母)都不存在時,孩子的監護權一般是由祖父母或是任何有能力的親屬來接手,如果有任何爭議時,可經由法律訴訟來解決,一般法官的決定是基於
(I)親屬與與孩子之間的關係的遠近,因此一般的情況,血親(或是一般俗稱的"三等親")往往比姻親有優先權,所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是有一定順序的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II)孩子的最佳利益, 這大概就是您問的
court appoint legal guardien other than qualified relatives
如果法官認定孩子繼續於其親人生活或有實際的危機,法官可以考慮做出特別的裁決,(以最近德州的案件來看,法官因為考慮到父母親都屬於某一邪教教派的會員,所以考慮將部份子女交給寄養家庭來監護就是一例.
所以總結您的問題,一般的情況子女的監護權由其仍然生存的父母親一方為第一優先,然後是其所有仍然生存蒂親友來承接.
在有特別情況時,法院得指定第三者來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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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anks for your answer. My concern in detail -pigletto- ♀ (604 bytes) () 06/27/2008 postreply 14: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