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舊金山灣區租了一個 one-bedroom 的 in-law apartment,租約裏麵有一條款可以讓房東在最後一個月帶人來看房子.
可是她實在不像話,從來都沒有給我24小時的notice, 通常就是一通電話不到10分鍾就帶人來,也不管我們方不方便。
這兩天我要在家準備考試叫她先不要來,她居然還無理取鬧的說如果因為這樣找不到房客就要向我們索賠.
她還三番四次地羞辱我們的煮食方式嗆鼻子什麽的。我和我太太周末通常都在外麵吃,平時也就煮那麽一兩次就可以吃好幾頓了.
本來想著好來好去的, 但她實在是欺人太甚,請各位出個注意或者推薦相熟的律師。
感激萬分.
Same Landlord? Or Change 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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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s, the same one -大胖墩- ♂ (0 bytes) () 06/26/2008 postreply 0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