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onecle.com/new-york/penal/PEN0240.20_240.20.html
4.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he disturbs any lawful assembly or
meeting of persons;
但是在傳票上標明:“Blocking Pedestria Traffic", 就是阻擋人行道
請問:
1 如果第一次上庭敗訴,可以請律師再次開庭嗎?是否可以找律師改日再開庭?
2 據說小案子不可以上訴,對嗎?
3 我有證據說警察不當,因為開傳票的警察不是親眼看到的警察,兩個警察不是一個人,傳票上寫著2者應該為一個人,這個可以勝訴嗎?
4 據有人說,開庭後法官給指定一個律師,不給自我說話辯護的機會,對不對阿?
5 我應該第一次最好請律師嗎?
6 如果DISMISS了還算犯罪記錄嗎?影響將來什麽?
7 沒有DISMISS算犯罪記錄嗎,影響什麽?
8 如果法官判決不公如何處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