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案子一般是聯邦法。 不過同時總是會有個個州的法律牽扯進去。 原告需要證明至少以下兩條:
1。 原告確實有商標權。 不是所有注冊的商標都有商標權。 也不是沒有注冊就沒有商標權。 當然注冊以後, 商標權就比較容易證明了。
2。 你用的商標和原告的非常的相似,以至於消費者會以為你的東西是從原告那裏來的。 這一條叫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證明這一點有時候也不是一件容易事情。 要用到專家證人之類的。
以下幾點可以參考:
對方的目的是什麽? 對方的經濟實力如何, 願不願意打官司? 如果打官司,你有沒有可能贏。 如果不可能贏,有沒有足夠的錢把官司拖得很長? 如果打官司,對你會有什麽影響? 對方一定會要求 preliminary injunction. 你有沒有能力應付?
當然最終的目的都是讓這件事情了解掉。 但是如果你知道對方比你還著急, 那你就比較容易討價還價。 否則的話,出發點就會不同。
如果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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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錯了, 應該是商標案子。 -caliber- ♂ (0 bytes) () 06/14/2008 postreply 09:08:32
• 商標權不是死的 -caliber- ♂ (179 bytes) () 06/14/2008 postreply 09: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