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Disposition Letter表格上的東西都是手寫的。我的Case被Dismiss了,法官就在Additional Disposition 寫上縮寫DISM。由於兩個月前給了保護令Protection Order,所以也手寫了LPO Issued。請問這種Certified Court Record給領館看辦簽證就夠了嗎?我覺得好像看上去怪怪的,一點都不正規。
我的Initial Charge是
Count: 1 Disorderly Conduct Type/Class: M/C
On or About 3/20/2008 In Violation of CGS/PA No:53a-182
請問在移民法裏,這個能算Conviction嗎?我沒有任何罰款或者參加什麽Program。
Court的人說這個record隻有我能看,其他人(包括Federal人員)都不會得到。我在想,以後申請除去美國外其他國家的簽證時,我能不能說沒有被Arrest過?
感謝大家幫助,我馬上要回國續簽了,會把結果貼出來和大家分享。還是有點害怕,怕被耽擱。我這樣的情況會出問題嗎?簽證會被耽擱很久嗎?
(事情緣由:和前女友吵架,她在我房間大叫,然後出手打了我幾下,我還了幾下手。宿舍隔壁鄰居聽到,報了警,然後我們被要求去Court,Charge了我們Disorderly Con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