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2008,在經過15天的法庭激辯,在原告Adidas當庭展示了Payless的267種侵權運動鞋後,聯邦陪審團一致認為Payless 故意侵犯Adidas商標權,判Payless賠償Adidas 3.05億美元,這是至今為止,對商標侵權商的最重懲罰。
Payless ,為堪薩斯州Collective Brands所擁有,由ShaolPozez和其表兄於1956年共同創辦,旗下有超過4600個零售店,為全球最大休閑鞋零售商,法庭文件顯示,Payless購買了多款三條紋標記的Adidas的運動鞋運到中國,要求廠商按此式樣生產二條紋或四條紋的運動鞋,這批侵權運動鞋有據可查的已賣掉3千萬雙,Payless因此獲利超過4億美元。
Payless在得知這一判決後,立即發表聲明表示此判決“完全不公平”並強烈要求法院駁回陪審團的判決。並聲稱如這一要求不獲法庭采納,該公司將“采取一切必要步驟,推翻它” 。
美華律師:三個條紋,三億罰款,一億一條,難怪Payless要大叫太不公平,Payless在法庭上辯稱,他們的標記是二條紋或四條紋,從未用過三條紋,因此,他們的標記和Adidas是完全不一樣的,並未構成侵權,並在法庭上振振有詞,質問Adidas,難道你Adidas用條紋做了商標後,別人再也不能用條紋做商標了嗎? 可惜,商標侵權與否,其判斷標準不是兩個商標是否完全一樣,而是,你的商標是否與別人已注冊商標很像,像到消費者可能誤把你的產品與別人的商標混為一談。
請閱讀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