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你好,
我正在網上找有關離婚分房子的文章,希望你能給我些意見。
我的朋友正離婚,想協議離,主要矛盾來自房子,是共同TITLE買的,共同的MORTAGAGE,未付清,現在她老公要房子(REFINANCE),所以付給她一部分買房子的錢,可是她不信任老公的人品,所以離婚協議上會寫上每年她老公付多少錢給她,不知道這麽寫有法律效應嗎?就是說如果離婚後,她老公沒有定期付房子的錢給她,她還怎麽去要?
還有一個問題是,她要求把過去已經付的房子的利息中的一部分要求老公還給她,這樣有法律依據嗎?畢竟這個房子最後是歸老公所有了,所以覺得已經付的利息應該歸還她一部分。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