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交部通知,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開始實施後,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應當依法予以換發或者補發護照,不再辦理延期。
護照法實施後,我館將為中國公民頒發兩種因私護照: 一種是五年有效的,頒發給未滿16周歲者;一種是十年有效的,頒發給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者。因公普通護照的有效期仍維持現行做法,根據實際需要辦理換、補發。
根據以上精神,我館在二OO七年一月一日前仍按現行做法為廣大僑民辦理護照延期手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洛杉磯總領館
二OO六年八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