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不再辦理中國護照延期

根據外交部通知,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開始實施後,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應當依法予以換發或者補發護照,不再辦理延期。

護照法實施後,我館將為中國公民頒發兩種因私護照: 一種是五年有效的,頒發給未滿16周歲者;一種是十年有效的,頒發給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者。因公普通護照的有效期仍維持現行做法,根據實際需要辦理換、補發。

根據以上精神,我館在二OO七年一月一日前仍按現行做法為廣大僑民辦理護照延期手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洛杉磯總領館

二OO六年八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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