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加拿大找律師提出離婚的訴訟,爭取監護權.
(B)如果取得監護權之後,以書麵要求您的妻子將孩子送回.
(C)如果對方不從,在中國法院提出監護權的訴訟,要求中國法院協助您執行加國法院的判決,因為您的孩子是加國公民,您可以要求加國駐華使館提供必要的協助,雖然您是寫過委託書,同意您的嶽父母可以將您的女兒帶回中國,但是這並不代表他們可以無限期的限製"加拿大公民"的行動與人身自由.
(D)不要強行將孩子帶回,與您的妻子好好溝通,畢竟孩子是您與她的,並不是您與她父母的,所以雙方應該考慮你們這樣鬧,到底對孩子是否有利,看到您所描述的情況,如果好好溝通一下,應該不難找到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處理方式,(例如孩子半年跟您,半年跟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