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都是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不接電話,不回電話。氣的我半死,問了自己100次我哪裏虧待她們了,為什麼無賴都讓我踫上了?因為「租客一」是住地下室(非法建造),律師說最好是搞完這個非法案子再提交「租客二」的案子,要不結果會不好,法官會因為「租客一」的非法dwelling而在第二個案子難為我,如果聽他的話,我就隻好等。
但我心中實在很氣憤,我這麼寬容她們,卻得這樣的回報。誰知道要等多久,拖下去她們就一直白住呀(兩戶都已經欠3個月租了)。請老貓及各位高手知道一下迷津,我是不是應該現在也file「租客二」的案子呢,還是真好像律師說的先將「租客一」趕走比較好。謝謝了。我的房子在紐約市。
謝謝!謝謝!
咳,做房東做成我這樣子的也真夠失敗的,都說房東欺負租客,我怎麼反被欺負了呢?好人受欺負,好人被逼成壞人,以後絕對再也不在買房子的時候帶進租客,以後信用、reference都要收足。這事兒鬧的不但金錢損失,精神上的損失是更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