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老貓指點。上次謝謝你給我回悄悄話。
是這樣的:兩年前我賣了一個business給一對蘇聯人,當時他們沒有足夠的錢,我就借給他們四萬(seller carry as Promissory Note)。接過生意後,他們便開始找碴不想還錢。我開始請了律師打官司要錢,官司打了一年多也沒有結果,他們反告我,不但不還錢,還想從我這兒再多要錢。看到這陣勢,我便辭掉我的律師,決定自己打,反正是 I have nothing more to lose。
因為一開始時律師代表我和我的公司,現在我自己打,隻能代表我自己。我把公司disolve 掉了,把那個原本他們欠公司的 Promissory Note assign 給我自己,這樣覺得就可以繼續打下去。可是法官說原本的case 是我和我的公司,我沒有權利代表我的公司。僵持了一段時間,對方律師上個星期給我來封信說,問我同不同意他們起草一個 stipulation to have my company striken as Plaintiff。他們起草的東西也很簡單,就是說把我的公司striken as Plaintiff and cross-defendant。
請問大律師,他們的律師這樣做會不會是在 trick 我? 我要是同意了,對再往下進行的官司會不會有我意想不到的發展?可是我如果不同意,公司已解散也沒有律師代表,default 了的話,是不是對我更不利?我是不能再花錢找律師為公司辯護了,為了拿回四萬塊錢,我已經花了三萬多了,怎麽算都不值。我就不相信最終法官會不但不讓他們還我錢還要讓我再給他們錢。
先謝謝了。我在半年前曾經麻煩過大律師,請再幫我一次忙。
這個是我半年前在這裏 post 過的問題
請問如果 Plaintiff 之一被 striken 了,對往下發展的官司會有啥 ris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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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官司, 你自己打就沒戲了。 -doshare- ♀ (225 bytes) () 05/06/2008 postreply 05: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