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細節需要說明一下:
1)我離門口還有5米遠呢,不是5公尺,而且是我先返回要付錢,不是保安先抓我的。
2)警察指控“我代著商店的物品離開商店後被抓回”,所以有偷竊意圖,屬於偷竊罪。 但1) 已經說了,我並沒有離開商店。警察還指控,“我偷竊的物品價值500美元”。其實按商標顯示隻有$219。如果被控成立,罰款會有$25萬和5年牢獄之災。所以警察的整個指控都有誤。
3)我的病逝事情發生後才診斷出來的。而且我也不想用這個理由去打這個官司。
4)我住紐約。
5)我想知道有關的法律後,再請律師。
不知我回答了你的問題沒有,請出出主意吧。謝謝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