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感覺是

1.你辯護沒有用, 因為起訴他的是檢查官而不是你,而且證據確鑿.另在家暴中的受害者為施暴者辯護,沒有多大的說服力(因為法官可以認為受害者是因為害怕而為施暴者辯護的).

2.兩歲的孩子在場肯定是不好的,目睹家暴, 對她一生的人際關係, 特別是婚姻,可能產生非常不好的影響.

3.可能可以要求法庭指定為低收入人士而設的律師?

4. 有幫助家暴受害者的非贏利機構,可以免費出律師和翻譯為受害者辯護,但是如果你為勞工辯護, 我就不知道了...

5.家暴在美國不是一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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