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第三者,從對老師不滿這方麵來說,我覺得以下幾點擔心還是成立的,但是都是側重孩子的利益:
1)老師沒有經驗,對亞裔孩子了解太少。蒙古斑隻是一個暴露。 這樣的老師需要重新教育培訓。否則,不會勝任照顧亞裔孩子的工作。
2)給亞裔家長添麻煩,就是間接的給孩子帶來不必要不安定因素。所以此人需要教育。有警惕心是對的,但是不能濫用職權。
3)如果不是危及生命,任何報告都應該小心。嚴重情況下,該人可以被當作誣告。為了學校的利益,該老師應該先和校長交換意見,慎重觀察,在確信無誤的情況下報告警察, 保護學校聲譽。
此事如果發生在白人媽媽身上, 保育員會有很大麻煩的。當然是否追究保育員誣告責任,應該看是否值得花這些精力。
如果確認保育員是故意濫用職權,既是不想鬧大,也應該給孩子換一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