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罰單說是闖紅燈。這個可是真的很冤,當時10字路口有些堵塞,為了不tailgate, 緩行,我確確實實記得變成黃燈時候我已經除了邊線,結果給照到(說實話,我都沒有意識到我被照到, 因為開的很慢)。 限速45邁,我開23邁,前麵堵塞的情形照片裏都能看到。 已經選擇去法庭,我的情形能說服法官麽? 我都不知道是否有記點 ?
第2 張罰單,事隔幾天在35邁路上開了46邁。但是因為車主隻有LG一人的名字,我的照片但是是LG的名字。罰單上給了3個選擇,一是交錢($161,沒有說是否記點), 2是,
If you were not the driver at the time of violation, you may identify the driver in the space provided below. 如果不是車主,要說賣給了誰,如果被偷了,也要說被偷。
第3個option是request a trial/hearing.
我們在亞利桑那州。
問題是,LG一定要identify 麽?
大家能否給一個建議說怎麽辦才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