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是爭吵而沒有推搡就沒人理麽?你這是想當然了,告訴你一個我的親身經曆:
有一次我和一對朋友夫婦在一起,他們因為一件事吵了起來,他們都是脾氣很急的人,所以吵得很凶,也不管我還在他們身邊,搞得我很尷尬,我正想盡辦法勸他們的時候,警察就來了。當時我們正在一個停車場裏,我可以肯定是旁邊那些美國混蛋打電話叫的警察——請原諒我的無禮叫他們混蛋,因為他們的確是混蛋。幸好有我這個目擊證人在現場,證明他們隻是在爭吵,完全沒有身體上的接觸,警察無計可施,隻是記錄下了我們三個的名字(我是作為證人),就算他出了一次警,然後警告我朋友說,爭吵當然是不犯法的,但絕對不許有任何身體接觸,就開車走了。
我後來一直想,要是當時隻有我朋友夫妻他們自己,沒有我這個證人幫他們,如果那些美國人混蛋們真把自己當證人,自以為是地胡亂作證,那我朋友他們倆還不知道會經曆多少磨難呢,就像這個論壇上時常看到的那些不幸的夫妻們那樣。
別人怎麽看是別人的事情,反正我是很厭惡那些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美國混蛋報警者,他們可能會給別人的生活帶來多少麻煩!
我對美國的法律也頗多反感之處,如果你看多了,很可能你也會有同感。美國法律的特點是:對犯小錯的人嚴厲,寧可錯判三千,也不放過一個;而對犯了重罪的人倒很寬容,美其名曰保障罪犯的人權。隨便舉個例子,電視裏有個廣告,是這樣說的,如果你在公眾場合掏出槍,你會被判五年,如果掏出槍來還對準別人的話,你會被判二十年!好了,諸位發揮一下想象力,根據你的見聞,如果再開槍打死人的話會判多少呢?這種情況頂多是個終生監禁吧,過個十年八年的,你就可以假釋出來了!話扯遠了,不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