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1.背景:結婚N年。均已入加籍,女兒4歲辦,本人一直工作,她現未工作(婚後大部分時間也未工作--不想工作+無法維持與各類同事正常相處,本人在此無興趣評價她的為人,隻是覺得這可能對孩子的未來歸屬判決有影響)
2.現狀:雙方都清楚婚姻不可能、也不願意維持,都希望離婚,在所有財產的分配上應該沒有爭議:本人已表明自願放棄一切財產,
3.困境:我們都要孩子的撫養權,
盡管我可以問心無愧的說,對我的女兒來說,從她出生的第一天起,我做到了各位能想象到的一個“父親”所能的一切,而且我會/能盡我的一切所能撫育她健康成長至她不再需要我(嗬嗬,18 ?20 ?。。)但是據我所知,孩子這麽小,如果打官司,通常會被判給“母親”,而且這樣的官司會拖很長,這對大家都沒有好處,尤其是孩子。。。
我真的快崩潰了,因此有了開頭的問題,先謝謝各位!!